1、防疫控制重点确保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和采购设备。在企业所得税前的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设备采购的扣除额是否限制在500万元以内?
答:没有限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以下简称《财税第8号公告》),为重点防疫材料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价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防疫控制重点确保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他们应该经过什么程序?
答:为落实“放开管理服务”税制改革要求,优化税收业务环境,有效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8〕23号),修订完善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新的处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所有优惠项目应通过“自我判断、申报并享受、相关数据备查”来处理。因此,防疫和控制的重点是确保材料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在不执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他们可以根据法规收集和保留数据以供将来参考。留存数据备查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和用具抵扣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