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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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的一般规定一、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有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1、电气火灾临控设备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则器三、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检测电气火灾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非独立式探测器。四、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回路,独立式电气火灾临控探测器可接入火灾报警器。五、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可不设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