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CMA/CNAS检测报告多少钱?
医用护目镜及面罩能为COVID-19新冠肺高危人群如医护人员提供眼部保护,关上病毒入侵的窗口,隔绝病毒传播。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在2020年3月16日推出的官方日志中已确认医用护目镜及面罩是重要的抗疫物资。
一、欧洲市场(CE认证)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于2020年3月16日发布的官方日志中对医用护目镜及面罩CE认证要求有以下放宽:
1. 进入欧盟市场流通的医用护目镜及面罩应满足欧盟法规要求,获得产品认证证书,有符合性宣称,产品印有CE;
2. 发证机构收到医用护目镜及面罩等防疫物资认证申请应优先审批;
3. 已到港的医用护目镜及面罩等防疫物资如未获得产品认证证书,但有证据证明产品性能符合欧盟要求,且能证明制造商正在申请该产品的产品认证,目的国海关可允许产品先行上市;
4. 欧盟成员国可豁免非市场流通的防疫物资产品认证要求,但仍须证明产品符合欧盟要求。
二、中国市场(GB)
GB 个人用眼护具技术要求。
三、美国市场(USA)
ANSI/ISEA Z87.1-2015。
医用护目镜及面罩CE 产品认证标准须参考EN166:2001的测试要求
医用面罩
医用护目镜类产品
? EN166:2001标准7.1条款 基础防护性能;
? EN166:2001标准7.2.4条款 防液体滴落及液体飞溅性能。
? EN166:2001标准7.1条款 基础防护性能;
? EN166:2001标准7.2.4条款 防液体滴落及液体飞溅性能;
? EN166:2001标准7.2.5条款 大粒尘埃防护性能;
? EN166:2001标准7.2.6条款 细粒尘埃及气体防护性能。
*制造商可以根据产品实际性能增加宣称产品具有“增强型机械强度”,“防高速物体冲击”,“防雾”,“表面防刮花”等附加性能测试,增加产品市场竞争力。
美国
美国市场眼部及面部防护设备要求
医疗器械联邦法规(21 CFR 8XX)仅对宣称强光及辐射的防护目镜,太阳眼镜及处方眼镜进行规管。对于一般用于防飞沫和液体的眼部及面部防护设备,FDA没有相关的医疗器械法规规管。 因此此类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企业及产品无须在FDA注册。
ANSI/ISEA Z87.1-2015是美国市场对于眼部和面部防护设备的适用标准。
主要的测试项目如下:
5.1 Optical requirement 光学性能
8.2 Dust Hazard 粉尘防护性能
5.2 Physical requirement 物理性能
8.3 Fine Dust Hazard 极细粉尘防护性能
8.1 Droplet and Splash Hazard 液滴防护性能
中国市场
医用护目镜及面罩在中国市场需要满足GB 个人用眼护具技术要求
测试项目:
5.6 光学性能
5.13 化学雾滴防护性能
5.14 粉尘防护性能
5.15 刺激性气体防护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