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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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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商标是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较高市场占有率、较高商标附加值的商标。

一、 申报商标的条件

(一)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三年以上;

(二)商标使用区域大,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三)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能长时期保持稳定;

(四)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五)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成效显著;

(六)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注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七)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并拥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区。

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条件的,可以申请商标。

二、商标受到的特殊保护

(一)商标扩大到企业字号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行业或相关领域内用商标的名称作企业字号;对认定前已存在的企业字号不具追溯力;

(二)商标的商品视同“知名商品”,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上海市商标商品上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商标的行为;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和执法中对商标实施主动干预和强化保护。凡假冒商标的,依据《商标法》和有关工商法规从重处罚;

(五)扩大商标的注册保护。商标在申请商标扩大注册保护时,对有困难的,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帮助协调或者出具有关证明;

(六)由消费者协会利用投诉监督网,反馈商标的市场信誉、市场占有率、被假冒侵权等信息。凡在异地被假冒侵仅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

三、商标的时效

被认定商标的,自发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满由申请人申请重新认定。逾期不申请重新认定的,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商标资格,并不享有对其的特殊保护。

四、申请商标须提交的材料

1. 商标认定申请表

2. 近三年的举证材料

3. 代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