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
1.商标异议的概念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异议即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其核准注册的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法律行为。
2.异议的期限
商标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为了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和提高注册效率,《商标法》设定了异议期限,即自申请商标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
3.异议申请书件
①商标异议申请书,
②刊登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
③内容完整的商标异议理由书。
④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事宜的,应出具商标代理委托书。
4.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要求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即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进行wei造或篡改;证据应当与异议理由或试图证明的事实具有相关性。
5.商标异议的实体问题
商标异议的实质是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表达反对其注册的主张,异议人应当陈述被异议商标为什么不应核准注册的事实与理由,即叙述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与此相对应,商标局异议裁定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依据异议双方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来判断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商标异议所涉及的主要实体问题:
(1)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
(2)侵犯chi名商标权益
(3)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注册
(4)商标含有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
(5)商标相同近似与商品相同类似问题
(6)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7)恶意抢注行为
6.异议裁定之后的程序
异议裁定发送双方当事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没有当事人提出复审的,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即告生效。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按照《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